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稱“新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已有半年時間。這次修訂涉及修改、增加、刪減的具體條文共計八十五條,同時新增了公益訴訟、小標的額一審終審、訴訟行為保全、第三人損害撤銷之訴等制度,對現行我國民事程序進行了完善。本文結合婚姻家事案件的特點,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闡述新民訴法對婚姻家事案件帶來的變化和影響。
一、起訴權利有保障,立案受理不再“難”
“立案難”一直是老百姓時常反映的問題。對于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家長里短的小事,以往個別法院曾以內部文件限制當事人起訴的權利,收到原告起訴狀后,以審查材料為由遲遲不予答復。2011年5月份,筆者的同事曾辦理一起案件,當時到某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申請立案材料,由于該案件涉及敏感問題,直至第二次到法院要求立案之后,接待法官才收下了案件材料,但被告知需匯報領導研究之后才能確定是否立案。期間,當事人多次到法院信訪,信訪接待人員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上報到相關部門,先由有關人員進行協調溝通解決。最后,這個案件一直拖了五個月,才正式立案。這是一起案件符合起訴條件,被拖延立案的典型案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自是不在話下。
新民訴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首先,該規定是對民訴法第八條“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延伸和強調;其次,法院必須提高辦案效率。對符合起訴的,法院必須受理。經過立案審查,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其三,經過立案審查,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能口頭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而是應當在收到起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的形式裁定不予立案受理,因此,法院沒有權力使用“口頭”裁定不予受理,保障了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權利。
二、訟前調解非前置,原告有權不調解
隨著全國大調解機制的建立,維穩和諧思維的推進,各法院均建立了訴調對接中心。調解法律文化,是我國的一大特色,以和為貴,重視調解,司法調解,民間調解,甚至一度對歐州和美國產生影響。但不少法院為了追求社會效益,追求調解率,會片面強調“大調解”模式。據有關數據,某法院調解結案率高達85%以上,中間有多少是強迫調解不得而知,嚴重違反了訴訟解決爭議的正常程序。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次修改民訴法,增加了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適合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以往沒有“除外”的規定。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法院對案件立案前進行先行調解,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適宜調解的案件。離婚案件作為家事糾紛的案件,在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情況下,先進行訴前調解,化干戈為玉帛,亦非不是一件好事;二是當事人不拒絕進行調解。若當事人拒絕調解,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得再以訴前調解為由拖延立案。因此,本條規定的先行調解,決不意味著調解前置程序,婚姻案件當事人有拒絕進行訴前調解的權利。
婚姻家庭類案件作為家事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再加上法院追求調解結案率業績,在本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之前,離婚案件基本上處于立案時“調解前置”的情形。有不少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廳專設“訴前調解”收案窗口,領號臺將家事訴訟類案件直接分號給“訴調”窗口,離婚案件原告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只能被動接受訴前調解。有時,因案件處理的需要,需跳過訴前調解的程序,只能采取在立案的同時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只因訴訟保全需48小時內立即查封的法律規定,立案庭才同意直接立案,進入法院審理的程序。
本次民訴法修改實施以來,各基層法院基本上能夠切實執行新的規定,雖然離婚案件仍是按先行調解的程序進行,但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當事人不同意進行訴前調解的情況下,法院會直接立案進入審理程序。
三、防止地方保護主義,案件審理原則不下交
按照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對于在什么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可將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法院審理,法律并無具體規定。這就造成案件下移的隨意性,為滋生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了溫床。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上一級法院為了使案件一審、二審都處于本院的管轄范圍內,將本應由自己管轄的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嚴重影響了當事人的審級利益。
筆者曾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一起案件,原告張女士起訴其老公徐甲和老公的弟弟徐乙二人股權轉讓無效糾紛一案。因該案訴訟標的高達幾千萬元,原告張女士于2011年8月份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起訴立案。在該案件審理期間,張女士因另一公司股權也被其老公轉讓,在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其徐甲和劉丙股權轉讓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院審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與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訴訟“相關聯”,由某區“法院一并處理有利于統一認定標準和執法尺度,妥善化解矛盾”,于是裁定將其受理的案件指定下級(某區)“人民法院按一審程序審理”。南京中院的這份裁定于2012年10月份作出,此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了《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但距離新法的實施尚有3個月。原告張女士收到裁定后,依法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若按新民訴法的規定,本案中南京中院在作出裁定下移案件之前,應當報請江蘇省高院進行批準。并且,上報高院批準的前提,即張女士起訴至南京中院的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必須是屬于“確有必要”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那么哪些案件是屬于“確有必要”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的呢?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權威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如下:根據司法實踐,有些案件如破產案件中衍生的訴訟案件、涉及金融系統風險或群體性糾紛等一審民事案件,必要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紤]到民事案件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很難對“確有必要”的維度在法律中作出明確界定,但為了防止司法適用中的混亂和無序,筆者建議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司法實踐作出司法解釋,對“確有必要”的情形作出規定,嚴格限制上級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
四、公民代理被取消,法律服務更規范
按原《民事訴訟法》規定,普通公民經法院許可同意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本次修改主要考慮有人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進行收費盈利,且其本身又不具有專業的訴訟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尤其是婚姻案件,當事人處于婚姻感情失敗的漩渦中,更易被打著律師旗號招攬業務的“假律師”迷惑欺騙,花了冤枉錢不說,案件辦得一塌糊涂,最后使自己本已受傷的心靈再次受到創傷。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現象,也有個別律師違反律師法的規定,以個人身份私自接案,收取當事人服務費用,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到庭參加訴訟。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是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二是若代理案件出現重大失誤,將給當事人帶來較大風險。新民訴法這次果斷地取消了公民代理規定,是法制的進步,是對處于糾紛之中訴訟當事人的保護。據2013年1月17日《法制日報》報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先說作為無業公民擔任委托代理人,被法官告知不屬于新民訴法第58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后,又拿出律師執業證稱以律師身份代理。但由于其無法當庭提供授權委托書,不能作為代理人參加庭審,遂被合議庭責令退出法庭。
婚姻案件的當事人除了可以委托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之外,還可委托自己的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范圍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當然,婚姻家事案件的當事人,有時也需要委托除了近親屬之外的其他親朋好友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按新民訴法的規定,這些親友不能直接接受委托出庭訴訟,需當事人報請自己所在的街道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以及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由這些單位向人民法院進行推薦,或者其他社會團體進行推薦,履行推薦程序后,其他親友才可以接受委托授權作為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五、增設第三人撤銷之訴,揭穿虛假訴訟的面紗
2010年,筆者曾代理一起涉外遺贈繼承案件。三原告甲、乙、丙共同起訴丁稱:2000年,美籍華人高某出資以甲名義購買了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路某弄某號102室房屋,并經律師見證簽署了共有財產約定協議書。2002年7月,上述房屋由甲名下過戶至高某名下。2003年6月,高某因病過世,房屋由被告丁管理。要求法院根據律師見證的共有財產約定協議判決確認上述房屋歸三原告和被告所有,并依共有協議約定進行分割:甲40%,乙20%,丙20%,丁20%。被告丁同意三原告的訴請。在訴訟過程中,第三人即高某在美國的兒子張某得知后,要求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和駁回三原告的申請,請求其作為死者高某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并判決由其繼承該房屋。該案件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終審判決,法院對三原告與死者高某簽訂的《協議書》的真實性不予確認,判決上述房屋按法定繼承歸死者的唯一繼承人張某所有。本案中第三人張某知道了三原告與被告丁某在進行針對其享有繼承權的房屋進行確權訴訟的情況,申請加入訴訟,依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實踐中,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很多情況下往往不知道訴訟的存在,尤其是當事人之間以惡意串通、虛假自認等方式損害第三人權益時,第三人往往很難獲悉實情,更遑論參加到訴訟中。
在近年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制造債務、轉移資金、多分財產等目的,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案外人進行串通,偷偷地在其他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所有權確認、股權轉讓等糾紛訴訟,惡意串通的雙方在法院開庭時直接達成調解協議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或故意在不影響案件訴訟請求的非焦點問題上爭執不下,由法院進行判決。從而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以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形式確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巨額債務,或者確認某項重大夫妻共同財產屬于他人且已被執行完畢。
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具有既判力,離婚案件的審理法官雖然有時明顯可以看出是一方當事人制造案件進行惡意訴訟,但礙于沒有法律依據,往往也只能遵照生效判決或民事調解書,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這種惡意訴訟,雖然從最高人民法院到上海高院、浙江省高院等先后作出了相關規定,但由于立法層級的限制,效果并不理想。
2009年,筆者曾在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代理一起離婚案件。在原告姜小姐起訴離婚之后,男方李某采取各種辦法一直拖延案件正常開庭審理,在經過多次與主審法官溝通、確定開庭之后,男方李某突然在開庭之前向法院提交了三份民事調解書,通過“合法形式”確認了三筆共計高達近600萬元的民間借貸債務。姜小姐與李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購買了多處房產,價值共計高達1000多萬元,但是若該三份調解書生效,夫妻共同財產無疑嚴重縮水。姜小姐先后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作出調解書的兩個基層法院申請啟動針對調解書的再審程序,但均遭拒絕。
本次民訴法的修改,參考和借鑒國際立法經驗,設立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重要制度,為“姜小姐們”提供了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根據新民訴法規定,離婚案件中由于一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惡意訴訟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作為受侵害方只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即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ㄒ唬┮虿荒軞w責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即是指自己不知道也無從知道有惡意訴訟的發生,或者雖然知道但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參加訴訟。如果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知道配偶一方與案外人串通進行訴訟,當時能夠參加訴訟而不參加,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那么其將喪失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
?。ǘ┬枰凶C據證明離婚案件中的配偶一方與案外人串通進行訴訟所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民事調解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且損害自己的民事權益。
?。ㄈ┦艿角趾Φ囊环教崞鸬谌顺蜂N訴訟的期間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計算,這一期限是除斥期間,過期將會喪失這一權利,且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是已經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或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立案審理后,認為撤銷之訴的訴訟請求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或裁定,改變或撤銷原審的判決、裁定或民事調解書;認定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將駁回起訴。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與此同時,新民訴法還規定了對虛假訴訟侵權、惡意訴訟逃避義務等行為的司法處理、刑事處罰措施,對這種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以維護司法正義。
六、增設行為保全制度,家暴將被有效遏制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責令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是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防止該當事人正在實施或將要實施的行為給申請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據全國婦聯權益部資料顯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我國婦女權益中的突出問題,投訴數量呈持續增長態勢,每年投訴約5萬件。家庭暴力若不加以制止和約束,將愈演愈烈。不僅在數量上增加,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日趨加劇,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直接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家庭暴力之所以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更因為它會成為女性犯罪的誘因之一。據江蘇省婦聯權益部對南通監獄女子分監1477名女犯所作的問卷調查顯示,237個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問題,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93人長期受丈夫的毆打、虐待,62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故意殺人罪。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針對家庭暴力等侵權行為,加拿大、美國等國法律規定有“禁止令”制度。在本次修法之前,我國在法律規定的層面尚屬空白。但是理論界、實務界、司法界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于2008年3月編制發布《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在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形成原因、特征類型、危害結果等進行系統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采取“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方式對受害方進行司法保護,從受害人的保護申請、裁定所依據的證據、裁定的內容、裁定保護期限、裁定的執行以及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該《指南》發布后,作為最高院的司法指導意見,在全國部分基層法院推行了試點工作,各地法院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本次全國人大修改民事訴訟法,在充分總結全國各地法院試行“人身保護令”的司法經驗基礎上,與財產保全制度并行,確立了民事訴訟中的行為保全制度,為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結合離婚案件的具體實際,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行為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一方實施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施暴一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禁止實施暴力等,以防止使弱勢一方受到更大的傷害;二是針對雙方都要爭取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監護權的情形,配偶一方可能會轉移、隱匿未成年子女,從而影響法院對子女撫養歸屬的處理,因此需要立即制止這一行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禁止當事人作出轉移、隱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
根據新修改后的民訴法規定,當事人提起行為保全的時間須是在訴訟過程中,即案件已進入到審理階段。對于情況緊急,需要在訴訟之前進行行為保全的,因無法律依據暫不能提出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一般需向法院提供擔保。若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裁定駁回保全申請。從法律規定上看,行為保全啟動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方當事人申請,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七、小額訴訟速裁制,一審終審效率高
本次新民訴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3月17日下發《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2011年5月,試點法院陸續開始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審判資源配置方式,為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程序的修改積累實踐經驗。
原民訴法規定,所有案件均統一實行二審終審制。這就導致一個簡單的案件有時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長,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本次修改民訴法,在總結經驗、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增設了小標的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的制度,減少了訴累,兼顧了公平與效率?;橐黾彝ヮ惏讣?,追索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等標的額較小,身份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簡單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速裁制,更加方便、快捷、經濟。
上海高院以新民訴法為法律依據,結合上海已開展的小額速裁的試點經驗及審判實際,在新民訴法實施之前就制定下發了《開展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首先明確了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即當事人起訴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爭議標的額低于當年公布的小額訴訟案件金額標準的單一金錢給付之訴的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其次,《實施細則》規定涉及身份關系、確權、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等9種情形,排除適用小額訴訟?!秾嵤┘殑t》確定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模式,包括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內立案,原則上一個月內審結并且一庭審結、當庭宣判、當庭送達法律文書等。對于此類案件的庭審過程,要求更加注重實質,在形式上采用相對靈活的辦法,以突出其便捷、便民的優勢和特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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