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王某曾多次合伙承攬各種工程。2011年10月,二人合伙承攬了案外人鄭某發包的一處護坡工程。2012年1月19日(當年農歷年底),李某與王某一起向案外人鄭某索要工程款,索得工程款10000元由李某保管。后來,王某自李某處取得現金2000元,并出具單據一份,內容為“證明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王某2012年1月19日”,其中“支”字被劃掉。2013年8月,李某持上述單據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2000元。被告王某主張該單據系一份證明,證明其支取了合伙利潤2000元,僅用于日后雙方結算。
關于案涉單據的性質,有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主文,可以認定該單據系被告王某向李某借款而出具的借條。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單據的抬頭“證明”、主文中存在的“借支”,結合雙方合伙承攬工程的事實,應認定該單據系一份證明,原告李某主張的借貸關系并不成立。
民間借貸大多產生于熟人之間,基于借貸雙方的相互信賴,很多人對借據的形式、內容并不關注,導致形成了眾多不規范的借據,或是抬頭為“證明”“收條”,或是主文意思模糊有歧義,或是還款期限利息、未約定,易發糾紛。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中,單據抬頭為“證明”,主文內容系“今借支”后被告涂改為“今借”,抬頭與主文內容并不相符,且原文“今借支”與“今借”含義大相徑庭,導致分歧。
第一種意見依據單據的主文中的“借”字,結合王某自李某處收取現金2000元的事實,即認定雙方借貸關系存在有失偏頗。
案涉單據系一種典型的不規范借據,其效力認定應結合支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與單據的真題理解進行。原告李某提供的單據抬頭是“證明”,主文為“今借支李某貳仟元正”,通過對該單據的整體理解,結合雙方合伙承攬工程且合伙利潤至今未分配的事實,證明“今借支…”系雙方合意,由王某暫從合伙經營的利潤中支取了現金2000元,故案涉單據是雙方用于日后結算合伙利潤的證明。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雖然第二種意見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既然是證明為何不寫“今收到…”,而用“今借支”?為何又改成“今借”,“支”字到底是誰在何時劃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必然能駁倒王某的抗辯主張。原告李某主張“支”字系被告王某在出具案涉借條時自行涂改的,但被告王某對此予以否認。李某就其主張應進一步舉證。如果原告李某能夠合理解釋或證明“支”字劃掉的緣由,比如證明“支”字系王某自行劃掉,雙方擱置分割利潤,由李某向王某出借現金2000元,則案涉單據應認定為借據。然而,原告李某未證明“支”字的涂改系由王某所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單據內容“今借支”、單據的抬頭“證明”暗示了案涉單據的證明性質,結合雙方間的合伙關系及合伙利潤未清算的事實,可以采信被告王某關于其支取的是合伙利潤而非向原告李某借款的主張。
借據一般包括標題、正文、落款三個部分,標題應寫“借據”、“借條”或“今借到”。正文應包括出借人、借款金額、借款目的、借款方式、還款時間、還款方式以及利率約定等事項。落款應包括借款人的姓名、借款日期以及印章或指印。只要在出具借條時注意到以上幾個部分的規范合理,一般不會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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