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10條,于2014年9月1日起實施。相應的,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4起工傷保險行政糾紛典型案例。
《規定》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問題,還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5類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做了明確規定。
其中如下內容值得關注:
一是明確了4種應當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情況。分別為:“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和“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
二是明確了“因工外出”的具體情形,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并指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是明確了工傷勞動者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有關聯時,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單位。
四是明確了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或導致工傷等不同情形下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
(供稿:市律協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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