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向他人借錢來維持生產、生活所需時,就發生了債務關系。債務一般是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履行的,而且債務糾紛也有訴訟時效。那么債務超過時效后的裁判規則是怎樣的呢?
債務超過時效后的裁判規則
一、自愿履行部分自債務,對余款仍享有時效抗辯權
債務人自愿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過的債務有效,但該自愿履行行為不等于債務人放棄剩余債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二、債務過時效,不因轉讓和催收而重新恢復起算效力
債權轉讓訴訟時效從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但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前提應 當是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
三、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可作為行使抵銷權標的
《合同法》第99條規定的可用于抵銷的“債務”應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滅的債務,包括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務。
四、借款人就自然債務作出償還承諾,應視為重新確認
債權人轉讓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但債務人以書面等形式向債權受讓人承諾繼續履行的,應視為重新確認。
五、金融機構無權扣款,以抵銷其已超時效的其他債權
金融機構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時有權直接扣收貸款本息,不意味著其可通過自行抵銷方式行使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六、一方債權與對方自然債權,執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銷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作為主動債權與對方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抵銷,應當運用價值衡平的分析方法處理。
七、超過訴訟時效債務部分履行,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債務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屬于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因此時債務已處于自然債務關系中。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釋這樣規定,是基于保證人訴訟時效利益。但《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債權轉讓訴訟時效從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權人轉讓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但債務人以書面等形式向債權受讓人承諾繼續履行的,應視為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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