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我父親張老先生與我母親魏女士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有我大哥張一、我二哥張二、我大弟張三、我二弟張四和我五個子女。我是女孩。我父親張老先生于1995年2月1日去世,我母親魏女士于1997年3月10日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
1993年9月8日,我父親張老先生與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管理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載明我父親張老先生購買海淀區某樓的306號房屋,房價款12257元。該房屋于1993年10月8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我父親張老先生名下。購買時父母經濟能力有限,母親沒有工作,父親也問過兩個哥哥和兩個弟弟是否購買,但是四人均稱自己單位有房自動放棄購買,就商量由我和我愛人出資購房,二老去世后就把這個房屋給我,當時對此我大爺、伯伯、舅舅、表哥都可以證明,之后我一直居住在這里。
父母生前一直居住在小區的小平房內,我平時對父母在生活上盡最大義務和孝心,對父母予以悉心照料,在父母生病住院期間都是由我們夫婦進行看護的,母親最后40天也是跟我一起生活的;父母的住院安葬都是我在處理,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我對父母盡心盡力,父母遺愿就是將房屋給我,已經形成了口頭遺囑。但現在哥哥和弟弟認為父母沒有留下遺囑,應該與我平分父母的遺產。
請問:我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我在分割遺產時是否應該多分?
律師答: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依法多分財產
《繼承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據張女士所述,涉案的306號房屋系張老先生、魏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據房改政策購買,故該房屋應為張老先生、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女士出資購買了涉案房屋,同時對父母盡心照顧,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考慮房屋的來源、個人所占份額、房屋使用狀況因素,張女士對遺產的貢獻較大,且對父母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張女士應當多分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