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穎訴美晟房產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類型 公報案例 / 民事發布方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原告:黃某0。
被告:B單位。
法定代表人:楊美玲,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黃某0因與被告B單位(以下簡稱美晟房產公司)發生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通過簽訂合同,購買了被告預售的一套房屋。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原告發現,該房屋客廳窗外有一根用于裝飾的鋼梁。這個鋼梁不僅遮擋窗戶,給原告造成視覺和心理障礙,還威脅原告的人身、財產安全和隱私權。在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過程中,被告沒有以售樓處的沙盤圖、展示的樣板間或者其他任何宣傳資料,向原告明示窗外有這個鋼梁,更沒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窗外有鋼梁。原告多次以書面方式要求被告解決這個問題,但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拒絕。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原告窗外的裝飾鋼梁,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窗外有鋼梁情況屬實。這個鋼梁是從整個小區的美觀與協調考慮,按照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小區建設設計圖紙安裝的,且符合建筑規范?,F在整個小區已經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原告應該考慮整個小區的利益,況且現在原告已入住,表明其對房屋的現狀也認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年8月17日,原告黃某0與被告美晟房產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黃某0(買受人)購買美晟房產公司(出賣人)預售的美然·北美態度(又名“美利新世界”)E-7幢2單元502號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積143.4平方米,總金額567 864元。2004年8月16日,美晟房產公司給黃某0發出《入住通知書》,現在黃某0已辦理入住手續,并已交納所購房屋價款。同月,黃某0給美晟房產公司發函反映窗外鋼梁一事。
另查明,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審查批準的被告美晟房產公司施工圖中,訴爭房屋外設計有裝飾鋼梁。在美晟房產公司為預售房屋而展示的沙盤圖上,訴爭房屋外無裝飾鋼梁。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客廳外存在鋼梁一事未約定?,F訴爭房屋經驗收合格,竣工圖也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沙盤圖照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竣工圖等證據證實。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黃某0與被告美晟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確認合法有效。美晟房產公司為預售房屋展示的沙盤圖,只能反映整個小區外部的總體概況,不能反映建筑設施的各個細節。因此,預售房屋外墻及室內裝修的標準,應以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竣工圖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竣工圖表明,訴爭房屋的設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建造符合相應建筑規范。在交接房屋時,黃某0未提出異議,并實際辦理了入住手續,現以窗外鋼梁侵犯其人身、財產安全和隱私權,造成視覺和心理障礙為由,訴請美晟房產公司拆除該鋼梁,因無合同依據及損害后果,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0日判決:
駁回原告黃某0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50元,由原告黃某0負擔。
黃某0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是合同糾紛,雙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行事,法院也應當按合同約定解決糾紛。一審既然承認雙方在合同中對有無橫梁并未約定,就不能對這個合同未約定的問題添附“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等條款;2.上訴人購買的是期房而非現房,故只能依照宣傳冊、沙盤的展示來簽訂購買房屋合同,這是合同中未提及鋼梁一事的根本原因。而在簽訂合同前,被上訴人對有無鋼梁是清楚的,卻故意隱瞞了這一情節,已經違約在先。以無合同依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顛倒黑白;3.在入住前,被上訴人并未將該房屋外有橫梁一事告知上訴人。入住時,上訴人是在沒有任何選擇余地的情況下,才在《業主入住驗收單》上簽字,但同時在此單上對窗外有裝飾鋼梁一事提出明確的書面異議。一審認定上訴人在房屋交接時未提出異議,不是事實。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被上訴人將裝飾橫梁上移5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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